关于对加工收储活禽给予补助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3〕327号)
日期:2013-06-21 09:20
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当前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3〕42号)中鼓励禽类加工企业、商业连锁企业等收购、加工压栏家禽。凡201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收购、加工本省养殖企业活禽(不含白羽肉鸡)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企业,省财政按每只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禽类养殖企业收储自养活禽加工白条鸡的,可参照享受该项补助的规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条件:工商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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