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08 13:40
填报),同时向管理相对人告知列入黑名单事实、理由、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管理相对人如在3个工作日内不陈述申辩的,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到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确认。
  第十一条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将列入黑名单企业(场)在媒体上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场),不得享受各级地方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第十三条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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