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08 13:40
抢奶源,压级压价,破坏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
  (十)不服从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除上述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运输,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有第五、六、七、八、九条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审核表》(市辖区未设立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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