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08 13:40

  (二)经营企业
  1.有经营或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的;
  2.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3.一年内被农业部或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经营假、劣兽药或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
  4.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累计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所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所需证明的;
  5.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的;
  6.不服从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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