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08 13:40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
  (六)不服从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企业
  1.有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的;
  2.发现生产有假劣兽药,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一年内4个以上(含4个)兽药产品或者批次抽检结果不合格的;
  4.一年内同一品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出现两次不合格产品的;
  5.有超范围生产行为的;
  6.不服从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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