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08 13:40
企业(场),在两年内没有再出现第五、六、七、八、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属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填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解除申请审核表》,由属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逐级审核后上报到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确认解除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布解除黑名单信息。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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