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08 13:40
  为了促进本区水产畜牧产品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运输,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水产畜牧养殖,生鲜乳收购、运输,兽药、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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