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3〕185号)
日期:2013-06-08 08:45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规定,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经研究,市质监局今年组织对现行有效地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复审,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07年及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2009年及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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