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13-06-05 14:11
无害化处理。
  (五)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应当采购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本地具有有效检疫证明的活禽。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健康防护)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和代宰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代宰出场)
  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出售的活禽应当经过代宰后,方能带出零售交易点。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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