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13-06-05 14:11
会监督。
  (六)制定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动物防疫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活禽经营者的义务)
  活禽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经营地点公示检疫证明、流通追溯单据。
  (二)建立购销台账,做好每日交易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三)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四)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代宰、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代宰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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