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13-06-05 14:11
部门负责对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凭证入场交易)
  进入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的活禽,应当具有有效检疫证明。
  从定点活禽批发市场进入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
  第十一条(活禽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义务)
  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每周休市一天,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每两周休市一天,休市时间应当提前公示。休市期间,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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