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13-06-05 14:11
未经市政府批准,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不得从事鸭、鹅等其他活禽交易。
  第七条(暂停交易)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实行活禽暂停交易措施。暂停交易的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暂停交易期间,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禁止活禽交易。
  第八条(外省市入沪活禽的管理)
  从外省市运载活禽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经指定道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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