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13-06-05 14:11
布活禽市场交易标准。
  第五条(规划定点交易)
  本市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实行规划定点交易。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数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定点的具体工作,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零售交易定点的具体工作。
  中心城区不得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禁止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外从事活禽批发、零售交易活动。
  第六条(活禽交易品种)
  本市除活鸡、肉鸽、鹌鹑允许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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