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5 14:11
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要求)
定点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市场交易标准。
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设置除应当符合本市活禽市场交易标准外,还应当与零售市场其他经营区域隔断,有独立的出入口。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