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13-06-05 14:11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管理者未查验检疫证明、流通追溯单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零售经营者违反规定购入活禽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从定点活禽批发市场购入活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购入未经检疫的本地活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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