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13-06-05 14:11
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市场内无照经营活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和活禽等财物,并处罚款;对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照经营活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和活禽等财物,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超出经营品种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点活禽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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