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13-06-05 14:11
(疫情监测和控制)
  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开展人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或者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关闭活禽批发市场或者活禽零售交易点。
  第十七条(非定点经营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非定点活
10/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3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