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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6月施行《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
2013-05-29 10:25
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做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办法还规定,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区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召回信息。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违法惩戒规定进行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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