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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重点发展生态养殖
日期:
2013-05-28 10:40
相适应。
在环境敏感地区,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禽畜养殖场,对现有的禽畜养殖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引导其转产转业,实现禁养目标。在限养区内,应当严格限制畜禽养殖总量,使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到生态养殖小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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