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03 09:35
检查其经销的猪肉及其制品、食用油是否合格,有无违规销售散装食用油的行为;三是依法查处经销问题猪肉及其制品、问题食用油等违法行为。
按照有关要求,对在6月3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产品的经营者,可免于处罚;对逾期拒不上缴问题产品的经营者,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经营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凡销售明知为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猪肉及其制品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经营地沟油等来源不明的食用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