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5-20 09:11

  四、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尽快建立本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体系,明确相关单位报告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技术培训。要及时分析食源性疾病信息,组织食源性致病物质实验室检验和溯源分析,经初步核实怀疑由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要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报告。各地要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协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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