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15 08:47
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