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15 08:47
按原GB 27622005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