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09 14: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以2013年3月31日存栏数为准,财政按每只种禽15元标准对祖代以上种禽场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1.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8元;按每只种禽3元标准对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