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3-05-09 13:51
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一次性给予1个月孵化量的维持性补贴,每只苗鸡(鸭)0.5元,苗鹅2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扶持规模养禽场及加工企业维持生产
  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规模场(户)稳定和发展家禽产业,优先安排贷款,原有贷款做到不撤贷,不惜贷,农业担保机构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切实解决当前流动资金紧缺的问题。对家禽养殖、加工、销售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示范合作社,从2013年4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资金贷款,按贷款额度和贷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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