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方面的情况。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说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依据情况。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中的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与国际标准进行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的,应当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进行比较,优先选择发达国家或者与我国国情相近的国家或地区;
  4.没有任何可参照或借鉴的标准时,应当与原料、加工工艺相近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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