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应提供卫生部的公告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除前款第二项一式五份外)应当一式两份。新办企业可免于提交前款第(七)项中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但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名称证明。
  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或修订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印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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