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以由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生产食品的,无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由受委托方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学会、技术机构等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草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
3/2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9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