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属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受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之外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恪尽职守,保守秘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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