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4-17 10:00
把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媒体通报,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企业的不良不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2013年4月1日之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按规定需要重新备案或注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企业 http://www.foodqs.cn/company/标准备案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监部门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