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项至第(五)项的规定,注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有权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告延续或者注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卫生行政部门除注销备案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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