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且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
  (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七)企业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
  (八)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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