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一)至(三)项情形的,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原备案号自动废止;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四)项情形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附表3),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号不变。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通知企业及时修订,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经复审需要废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食品
15/2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3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