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4-17 10:00
经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并经复审确认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附表2),在备案有效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备案号应更新年号,其他编号按申办年度排序,原备案号自动废止。
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在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经复审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在修订后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备案: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