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三)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法人代表、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变更等);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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