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凭证,由备案受理部门发放。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北京市国标行政区划(区、县)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出准予备案2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传送至北京卫生信息网(http://www.bjhb.gov.cn/),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信息。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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