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情况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备案。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查看,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备案,并在标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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