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17 10:00
比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先进性,确保根据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及受理凭证都不是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证明文件,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法人代表授权人,以及非法人单位、个体单位的实际经营者。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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