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已于3月1日实施
日期:2013-04-08 10:46
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 企业员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5.8 企业员工应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 企业应符合GB14881规定,并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 企业产品应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5.11 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禁忌的原料
  6.1 清真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料
5/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0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