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已于3月1日实施
日期:2013-04-08 10:46
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
  7.3.2 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清真食品认证标识。
  7.3.3 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任何禁忌物品。
  7.3.4 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7.3.5 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主料进行加工,所使用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影响和潜在危害。
  7.3.6 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
10/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1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