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禁止销售运输无畜禽标识动物
日期:2013-04-07 09:40
  禁止销售、收购、运输、屠宰未按照规定佩挂畜禽标识的牛、羊、猪等动物,禁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这是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该办法已于近日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强制扑杀补助、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补助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强制扑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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