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3-15 09:38
强对延期整改屠宰企业的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报送前一季度屠宰企业延期整改情况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变动详细名单,在2013年12月15日前报送屠宰企业延期整改完成情况和2013年新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三)严格新设立屠宰企业的审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规定、《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和本地设置规划审核、备案。新设立的屠宰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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