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
日期:2013-03-08 10:44
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二)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要求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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