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
日期:2013-03-08 10:44
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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