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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日期:
2013-02-21 13:24
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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