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2-16 14:26
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问题,由银监会、农业部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五)关于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会同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由农业部、工商总局会同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