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2-16 14:26
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会同科技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