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13 17:35
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台账制度,实施专人专管,记录所有购销渠道,保留肉品供应单位和采购单位联系电话备查,确保肉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加工、消费环节。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从事生猪养殖、屠宰、运输、销售、加工经营者及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应依法经营,停止一切违法违规活动,主动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畜牧、食品药品、质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设置障碍,不得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否则,将按照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