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集成基地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6-13 16:15
技术的小试成果,并已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鉴定,其技术及装备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突破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具备开展相应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集成和中试转化的基础设施、设备安置的场所和配套的科研设备,设施场所应为自有产权。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有相应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能够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集成、中试示范、转化推广的公共性、公益性任务。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农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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