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日期:2012-06-13 16:03
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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